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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谈谈49年以后台湾省土地制度演化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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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5: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9之后 国民政府退守台湾省。即着手进行土改,我们来看看民选政府和暴力社团的各自倡导的土改有何不同?
  首先,从民国三十二年,也就是西元1950年起,国民政府在台湾省内推行《土地温和改良法》,是关于台湾省土地改革的开始。国民政府首先坚持土地私有制度原则。对大中型地主所拥有的土地进行自愿的置换和购买。在尊重土地所有者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国民政府用缴获的四大日资公司股票【台泥,台林,日纸,工矿】和大地主所掌握的土地进行置换。大量私人股东的出现,解决了由国有企业投资人缺位形成的贪腐局面;又促使约8000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地主子弟走向工商业界的发展方向,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为省内实现工业化埋下了伏笔;用取得的土地,无偿转让给300万荣军和流民家庭,稳定了社会局面,也为台湾省内的工业化起飞之路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此措施一举三得,赢得了省内民心,顺应了国际潮流,延续了国民政府在战后主政华人社会的合法性。
  第二阶段,诚信三七五减租运动:《三七五立法》保护受中小地主控制的大约100万佃农。国民议会立法规定,佃农田赋不能超过本县平均亩产量的37%,逢灾减半。以立法的形式,较为科学的确定了田赋占产值的比例。同时规定,佃农欠赋两年以上,地主即可驱逐佃农。这样,将佃农和地主双方的关系和分配比例纳入法制轨道,明确了权利义务,极大的缓解了社会矛盾。
  第三阶段 公地放领:民国四十年,国民政府考虑到,省内大约还有50万左右的失地流浪农民,未能通过有效手段进入就业领域,由议会批准,政府即开始实施公地放领运动。由国民政府出资购置“公地”免费交由流民家庭耕种并减免其全部税赋,但领种期不超过5年,五年后由县级议会考察决定,视其经营情况,有必要者可延期两年,以保障其过渡时期的生活需要。
  台湾原来的四大封建地主——辜振甫、林伯寿、林犹龙和陈启清,就是依靠土地改革起家而成为台湾实力派工业财团。(吃饭去,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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