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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三卖、三千万元行贿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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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地三卖、三千万元行贿和南昌贪官疯狂报复案(节选)
  “一地三卖案”、“三千万元行贿大案及其窝案”和“南昌贪腐分子疯狂报复案”(节选)
  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秘书处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七百七十三)
  联合国秘书处并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肯尼迪人权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万古纲常担上肩,脊梁铁硬对青天;
  人生芳菲有千载,世上枯荣无百年。
  天大地大法最大,有法不依是人渣;
  鬼行人间鬼自怕,人人可以把鬼抓!
  “古往今来中国最杰出的批评家黄剑平”(自封)实名举报:
  8、贪腐分子疯狂报复案之一:讨伐檄文 (节选)
  南昌县人民医院的头颅CT报告单(检查日期2009-11-12 影像号51857)中写:“于右侧基底节区可见团块状高密度影,CT值68Hu,边界清楚税利,大小约为3.0x1.5x3.0cm,周围可见脑组织低密度水肿,中线结构大致居中,脑室系统未见明显受压。诊断: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随诊复查CT。”
  “边界清楚税利”,三个多小时以后居然边界清楚税利(我父亲居所距离南昌县人民医院约三十里,从发生所谓跌倒再雇车送到医院用了三个多小时),说明血液是通过穿刺置管术遗留的硅胶管人为输送进去的,而且是刚刚输送进去,血液尚未来得及扩散,否则,边缘一定会模糊。
  2014年5月5日,我突然有了重大发现:影像号51857的《南昌县人民医院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上的诊断医师手写签名为:万星华、委回良,我清晰地记得,南昌县人民医院CT室的墙壁上的公告栏中只有魏运良,没有委回良!“委回良”三个字复印得很清楚,三个字挤的很紧,“魏”字的右半边不可能没复印到。经比对,万星华、委回良六个字是一个人的笔迹。由于影像号51857的CT报告单在我父亲住院治疗期间一直没有现身,我一直质疑此事。2011年3月7日,我向南昌县人民医院医务科胡进科长诉求,胡进科长当我面给万星华打电话,万星华从CT档案室找出按时间顺序装订的一册CT报告单,其中就有影像号51857的CT报告单(万星华翻到该页给我看),万星华让我拿着该册CT报告单自己到外面去复印。我记得我向万星华提出过如下质疑:“梅锦医生在病程记录中写:‘神志清楚,构音障碍,认知力、记忆力、理解力及定向力正常,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5cm,对光反射敏感’,‘脑膜刺激征阴性。’这些体征与脑出血病人应有的体征恰恰相反。”万星华说:“医生们为了偷懒,往往不会认真去记录病程记录,随便抄录一段以前别的病人的病程记录了事。”
  我父亲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进行过两次CT检查,检查日期分别为2009年11月12日和2009年11月18日,影像号分别为51857、52050,两份CT底片各出具了一份给患方(但两份CT底片的颜色、大小差异极大,一份面积小颜色灰色,一份面积大颜色墨黑,特别说明:两份CT底片的小与大指整张底片的面积,非指底片中图像的面积,面积小颜色灰色的底片应该对应的是2009年11月12日拍摄的影像号为51857的CT影像,因为面积小颜色灰色的底片出现的时间早。但令人瞠目结舌的是:11月下旬,我发现放在床头柜中的底片竟然均变成了面积大颜色墨黑的底片,面积小颜色灰色的底片失踪并被调换。出院后我说给我弟弟听,我弟弟说他也发现了。如今我反复分析,我父亲住院头几天住在特护室,特护室只有两个病人,另一个病人据说也是脑出血病人,我怀疑面积小颜色灰色的底片应该是这位病友或其家属有意放到我父亲的床头柜上蒙蔽医生、护士。这位病友的一个家属说其家置有大型收割机、承接大面积庄稼收割的劳务。我亲眼所见,这位所谓的“脑出血病人”年约六十,神采奕奕,我没见他躺床输液过,根本不像半点有病的样子,带了一个高级电炉在洗漱间蒸肉饼汤吃,小日子过得很滋润,我怀疑他和他家属是医托!),两份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一份也没出具给患方,2009年11月下旬某日傍晚(此时我父亲已从内二科转到了外三科),我向护士站柜台内的护士借看我父亲的病历档案,趁护士离开之际跑下楼并跑出院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送回,回家后经核对,入院当天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不见踪影,可见,所有医务人员均未亲眼见过2009年11月12日、影像号为51857的影像学检查报告单!!案件初现端倪!!第二份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影像号为52050)之所以敢放入病历袋中给医务人员看到,说明通过穿刺置管术遗留的硅胶管往我父亲的颅脑内注射了从我父亲手臂上抽取的并经稀释了的血液,第二份影像学检查报告单、底片和扫描到的图像都是真实的!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 南检访复【2011】第2号)中写:“经县公安局初查证实,县人民医院医生梅锦及护士李梅英与你及家人素昧平生,没有作案动机、目的,且黄光辉经医治后于2011年11月30日痊愈出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或犯罪行为,故不予立案侦查。”
  可笑!弱智!难道她们被人收买、被人利用、被人胁迫就不能成为作案动机、目的?!黄光辉(我父亲)出院时间为2009年11月29日,有《出院记录》为证,我父亲早就跟我说要求出院,我拖了好多天才下决心签字办出院的。出院时间都会弄错,县公安局办的什么案?!莫非其中又有什么隐情?!
  2、医生、护士的一百多次血压记录证明:我父亲没有高血压,相反,血压偏低,根本不存在引发脑出血的诱因。 经认真比对、分析院方所有血压记录,我发现有二个奇怪的现象:
  1、头三天的收缩压和舒张压均不在一个档次内,比如:有的舒张压小于或等于90毫米汞柱(连1级高血压的边都没达到),而收缩压却达180毫米汞柱(达到了3级高血压的边界)。
  2、入院当天有血压记录8次,分歧更加明显(指收缩压和舒张压均不在一个档次内)。
  我分析认为:
  (1)、 快速大量静注甘露醇会引起体内甘露醇积聚,血容量迅速大量增大,即人为制造高血压。根据《费用日清单》和《长期医嘱》,甘露醇日结算量(实际用量)为医嘱的4倍!
  (2)、根据《费用日清单》和《长期医嘱》, 2009年11月12日(入院当天),输液33组, 除去抢救时间,4小时之内输液33组!差不多7分钟1组,如此过多过快地输液,会引发高血压、心脏衰竭和肺气肿,破坏体内电解质平衡。
  (3)、如此人为方式制造的高血压的显著特点就是:舒张压造不了假,跟不上去。
  4、李梅英等人明知肝素钠注射液凶险无比,会导致自发性出血,足以要人性命。严重的胰岛素药剂过量,会导致低血糖,低血糖会导致脑细胞(神经元)死亡,也足以要人性命。故李梅英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让人感觉毛骨悚然!
  李梅英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已造成我父亲脑退变、脑腔梗、脊椎骨骨折),根据《刑法》第95条和第234条,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指证以上罪行的证据有费用日清单、费用总清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病程记录及院方和神经内二科自欺欺人的诡辩。
  放任故意伤害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既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李梅英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来访答复函》(南检访复(2012)第7号)中写:“1、关于黄剑平举报的县医院相关人员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不立案理由: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南昌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的行为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相关人员主观上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
  可笑!弱智!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行为都是合法行为。违反医学科学原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行为都不是合法行为。
  试想,假如认定“南昌县人民医院相关人员的行为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即医疗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必然将就诊者置于万分危险的境地,医生和护士可以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可以不对症用药,可以无节制地超剂量用药,可以打空气针致人死亡,可以注射毒药致人死亡!甚至可以掐住就诊者的脖子让其窒息而死,医生和护士可以辩称“我这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南昌县公安局和南昌县检察院授予我合法伤害权!我无罪!”
  医生和护士的过失伤害行为、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均可以以“系医疗行为,系合法行为”为由,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那就等于宣告医生和护士在医疗过程中或以医疗的名义,可以过失伤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照以上规定,所有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必须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但《黄光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洪医会医鉴(2010)014号】上没有任何鉴定人(含所谓的“鉴定专家组组长”)的签名或盖章,请问谁对该鉴定书负责?!故该鉴定文书无效!
  9、贪官疯狂报复案之二:《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公然包庇罪犯》(节选)
  1、七份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上(含图片上)均无仪器型号,我比对了检查号为201010040025的《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上面印有仪器型号:HDI 5000 SonoCT, 我比对了检查号为200910040025 的《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上面印有仪器型号:SIEMENS ACUSON, 我还比对了省内外多份彩超检查报告单,上面均载有仪器型号,检查号均是按年月日+编号的方式编制,而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七份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上均无仪器型号,检查号均不是按年月日+编号的方式编制 ,其目的在于为以别人的模版换成我姐的姓名埋下伏笔。
  2、七份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的超声号顺序与其相对应的日期顺序不存在相对应的先后顺序规律,几番上窜下跳,反差相差一万多:a、 超声号21088的对应时间为2010-02-11;b、超声号10561的对应时间为2010-02-21;c、超声号11458的对应时间为2010-03-25;d、超声号47的对应时间为2010-03-29;e、超声号11961的对应时间为2010-05-11;f、超声号6052的对应时间为2010-09-02;g、超声号33455的对应时间为2012-06-04;
  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口头狡辩说:该院有两台超声仪器。实际情况是:该院有两处营业点,相隔2公里左右,何坊西路处(我姐两次住院治疗处)经比对以上七份彩色医学影像报告单,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有黑白、彩色超声仪器各一台,以上七份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有六份是《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只有超声号21088 是《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 东芝550A》,东芝550A应该是仪器型号,故以上狡辩理由不成立。
  3、肾结石的大小、数量、位置差异极大;
  4、超声号6052的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彩超医学影像报告单(检查时间为:2010—09—02 09:09),诊断医师:张德生(打印,实际未签名) 李良(手写签名),张德生为何不签名,李良的签名极有可能是在张德生值班并不肯签名的情况下就补签自己的签名。(其他五张报告单的诊断医师均为李良,由此进一步夯实了李良伪造事实基础。);
  5、两份《出院记录》中均写““出院时情况:T 36摄氏度 P 71次/分 R 21次/分 BP130/70mmHg 一般情况正常,无腰腹痛,大小便正常。”只字不提是否还有结石和结石残余,治疗效果如何,为继续坑蒙拐骗埋下伏笔。
  6、第二次出院后五个月差六天,第6份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超声号6052)诊断意见居然写:左输尿管上段结石伴左肾轻度积水(术后)、双肾小结石、肝右叶结石、胆囊炎。
  7、未经任何治疗,第32天后,我和其大儿子带我姐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彩超检查,该报告单(姓名黄爱花、门诊号20100535924 、检查号201010040025、仪器型号HDI 5000 SonoCT)的结论是:右肾多发钙盐结晶,左肾小结石,肝、胆、胰、脾、双输尿管、膀胱、子宫、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
  据询问得知:钙盐结晶即尚未形成结石的盐粒状物体,左肾小结石即直径4毫米的小结石,拉尿都能自然排出。
  据此,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彩超报告单彻底证实了南昌市结石专科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造假。
  2010年5月25日下午,我亲自造访南昌县农医局,该局业务科涂科长(女,电话85717363转602)解答:1、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没有提供规范的出院记录;2、EMS经皮肾盂镜清石术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收费4600元严重超标,本局根据规定只承认1200元(最高标准);3、注射用氨曲南和脂肪乳注射液按规定不在报销之列(院方未经患者同意擅自使用);4、血凝酶粉针(立止血)属于进口药,其金额剔除一半;5、梅毒螺旋特异抗体测定和艾滋螺旋特异抗体测定(有关梅毒、艾滋病的测定)与治疗无关,按规定不在报销之列(院方未经患方同意擅自测定);6、还有一些小问题,太繁琐,我就不列举了。
  我姐在南昌市结石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共计住院36天),作了三次手术,两次办理出院结算时均被强制购买该院的自制假药、劣药共八十瓶左右,价值几千元,住院、医疗费用花去两万多元,所谓是药三份毒,我姐受到的故意伤害无以言表,让院方作一些合理的补偿(我说:“据说贵院是私人承包的医院。”),肖院长居然说:“你说得容易,需要向市卫生局报告请示!”(市卫生局可能有股份。)我通过省长信箱多次向南昌市卫生局诉求,南昌市卫生局每次均回复省长信箱以前已回复,其实以前一次也没正面回复。从其许多言行中我确定:我姐全家(特别是我姐和我外甥)受到了多批次地严重胁迫!
  2012年11月14日上午,我在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大楼门口巧遇该局纪检张(音)书记,有关我反映该局监察室呈报区纪委《关于黄剑平投诉公安局民警的调查情况》规避主要问题次要问题也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张(音)书记请我找3楼监察室的邬主任,邬主任叫来对面办公室监察室的吴某(调查此违纪案并起草调查报告的当事人),吴某拿在手上翻给我草草看了全部有关材料,《关于黄剑平投诉公安局民警的调查情况》差不多是全文照抄刑警队的报告,呈请不立案的报告是该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吴荣签名(手写),法制案审大队大队长王玉琴签名(手写),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廖逸明签名(手写),廖逸明手写的日期为2012、1,廖逸明三个字非常潦草,几乎无法辨认,我问吴某该位副局长的姓名,吴某不肯相告,只说是廖局长。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报告是署名付勇和杨敏建,付勇和杨敏建的姓名均为打印,没有手写签名,局领导的签名还是副局长廖逸明,廖逸明手写的日期为2012、1、13。
  我说:“批准刑侦不立案和批准法制复议维持不予立案的局领导怎么都是一个人,这位局领导尊姓大名?”
  吴某说:“廖局长,名字不好告诉你。”
  据我所知,主管法制案审大队(复议)的副局长是杜冬林,我出示复议决定书当面找过杜冬林,询问他是否批准过“维持不予立案”,杜冬林请我去找法制案审大队,他不清楚有关情况,他只是代管法制案审大队,边说边快步走出办公室,迅速下楼,溜之大吉。
  我分别向监察室邬主任和吴某要求了解《关于黄剑平投诉公安局民警的调查情况》中提到的“医院方面出示了一份《关于黄爱花患者在我院超声医疗影像检查情况的说明》,并对报案人黄剑平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邬主任告诉我,他也没见到过《关于黄爱花患者在我院超声医疗影像检查情况的说明》,吴某将全部材料翻给我看,刑侦队没有向纪检监察室提供《关于黄爱花患者在我院超声医疗影像检查情况的说明》。
  付勇指着旁边站着的人说:“姓杨的就是他,至于谁填写的复议决定书,你去问纪委?”
  我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新《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检、法报案,
  监察室邬主任说:“没有医学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
  均是非医学专业方面的问题,哪里需要什么医学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另外,被告医生李良、谭卫等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侦队刻意隐藏《关于黄爱花患者在我院超声医疗影像检查情况的说明》,既不肯提供给本局监察室,也一直不肯复印或转述其内容给本报案人。
  费尽心机弄到我姐夫对笔录的签字,笔录中没有涉及以置换彩超模板的方式伪造彩超报告单的内容,故该份笔录其实丝毫不能否定我的指控。
  10、贪腐分子疯狂报复案之三:《南昌县向塘镇的管玉美死于谋杀》(节选)
  附件1: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电子胃镜检查报告单
  检查号:20089277 内镜型号:Fujinon-88
  姓名:管美玉 性别:女 年龄:42岁 科室:骨科 病区: 床号:
  门诊号:20080335908 临床诊断:
  诊断描述:胃体:中上部后壁见一巨大溃疡,约4.5x5.5cm,覆污秽苔,周边黏膜结节状隆起,与周边分界不清,取检质脆,易出血。
  活检部位:胃体 活检次数:7 HP:阴性
  胃镜诊断:胃溃疡 恶变?
  医生建议:住院治疗。
  检查日期:2008-12-5 报告医生:张贝(打印) 签名:张贝(手写) 私章:张贝二附6016
  附件2:
  江西华星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报告书
  送检单位:向塘中心医院 送检医生:张斌 病历号:35150
  姓名:管美玉 性别:女 年龄:42岁 住院号:764 科室:外科 床号:15床
  临床诊断:胃体-窦巨大溃疡
  送检材料/部位:胃体-窦巨大溃疡
  送检时间:2008、12、13
  巨检:
  带大网膜的部分胃切除标本一个,胃大弯长24cm,胃小弯长13cm,距一端4cm小弯侧见一溃疡,大小为:3.3x3cm,溃疡深0.6cm,大网膜大小为:29x20x1cm,于胃周找见黄豆至花生米大淋巴结10枚,于大网膜内未扪及明显肿大淋巴结。
  镜检:
  粘膜组织中见肿瘤细胞呈片状及弥散分布,细胞大小不等,细胞核异型深染,染色质分布不均,部分肿瘤细胞胞质丰富,淡染,核偏位,核分裂可见,局部坏死;癌细胞侵及浆膜层;上、下切缘未见癌细胞;胃周所找淋巴结癌转移(4/10)
  诊断:(胃体-窦)溃疡型低分化腺癌 癌细胞侵及浆膜层 上、下切缘未见癌细胞 胃周所找淋巴结癌转移(4/10)
  诊断医师:肖纯 诊断日期:08-12-15
  诊断医师肖纯只有打字署名,没有肖纯的手写签名!
  “胃体:中上部后壁见一巨大溃疡,约4.5x5.5cm”与“距一端4cm小弯侧见一溃疡,大小为:3.3x3cm,溃疡深0.6cm”相比对发现:溃疡的位置与大小完全不同。
  比对以上两份报告可以发现:以上两个受检胃非为同一胃。将人整个胃切下来送去化验,手段残忍,按理只需提取一丁点切片即可。
  江西华星医学检验中心刘经理(其自写手机号码为1317780777)说:“肖纯是江西中医学院的教授,她女儿生了孩子,肖纯到杭州去给女儿照顾孩子去了。”刘经理以此为由阻止我上楼去找肖纯面谈。在与刘经理见面之前,我问过在一楼办公室的一位年约35岁的女士,该女士说肖纯在二楼。刘经理说:“病理诊断报告书上虽然没有肖纯的签名,但底单上有。”该中心的电话:0791-88110780、88110753。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院证明书证明:管美玉的病案号为D.281174,。2009年1月4日9时入院,2009年1月22日出院。
  本案详情见附文《南昌县向塘镇的管玉美死于谋杀》,据我哥曾经对我说:他支付了医托xxx(附近村民,我哥当时说过其姓名和村名,当时未引起我的高度重视,我错失时机没有详问)巨额介绍费,胃切除手术是向塘镇医院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xxx到向塘镇医院做的,寒冬腊月将我嫂子管玉美麻醉后赤身裸体绑在冰冷的手术台上,没开空调,后我嫂子管玉美被冻醒。我哥好像还对我说过:手术时,肠子流了出来,是我哥用手把它塞回去的。我哥支付了该医生巨额劳务费(没有出具任何收费单据),我怀疑该医生是否是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生。我哥认为,我嫂子管玉美手术后持续高烧的主因可能是寒冷和环境简陋所致。我揭露此案后,我哥专门用其手机打我手机说:“我不会作证。”事后我判断:我哥当时一定受到了某种致命的胁迫并命令他给我打电话。我说:“你不作证无所谓,我不是已经掌握了几份重要的证据吗?何况还有病历档案!”
  11、贪官疯狂报复案之四:《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公然包庇罪犯》(节选)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是故意实施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含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他人死亡的未遂杀人。)
  我骑小电动车,陶建皇开着烧汽油的大摩托车,陶建皇推我闯红灯,企图借交通事故故意杀人(未遂),我当面问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刑警队郭向阳副大队长为何不向东湖区交管局调取录像硬盘,郭向阳亲口对我说:“科技通讯公司正是交管局的一个内设企业,我亲自去调取,人家说录像只能保存一个月,一个月后的录像资料自动冲掉。”
  有关陶建皇推我闯红灯的十字路口(南昌市福州路与八一大道的交叉处,注意:事发地点在八一大道的东边)属于市中心繁华路口,2012年12月12日下午 ,我当面指给郭向阳副大队长看,该十字路口有四排摄像头,有四盏类似路灯的摄像灯,两套摄像系统全天候24小时监控路口状况。故既使两套摄像系统的录像均被有人故意冲洗掉了,根据以上案例也是可以通过技术专家的努力恢复如初的。我认为 :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拒不调查取证的行为,是一种公然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
  天涯论坛发表我的帖文后, 南昌市公安局领导非常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2012年12月12日,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胡荣华政委指示人给我看了:该局许敏文局长亲笔批准了“关于成立黄剑平投诉情况专门调查小组的报告”,组长是胡荣华,并专门下发了红头文件(给我看过)。甚慰,万分感谢。但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黄剑平投诉情况专门调查小组”成立至今一年多没给任何书面答复,音信全无!
  证据1: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10年6月18日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处警情况一栏写:按正常途径初查 建议到江铃公安分局报案。
  证据2:南昌市公安局江铃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接受案件回执单》。
  黄剑平 13687919248 [email protected] 2014-5-3
   
   
   
   
   
   
   http://m.lifang521.com/tag/7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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