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的最佳规范路径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崛起,其中P2P网贷、众筹、比特币等交易平台赚足了眼球。P2P借贷的优势在于通过互联网点对点的技术将借贷风险分散,而不是将借贷风险再聚合于P2P平台。也正是基于P2P分散风险的交易结构,搜贷360一直主张P2P网贷平台的中介定位,将风险控制作为头等大事,坚持“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的业务原则。因为一些地方的网贷公司做得不规范,并没有遵循P2P平台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没有尊重和维护投资者的应有权利,没有守住法律的底线要求,才导致2013年9月以来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等事件频发。
目前P2P网贷行业基本有法可依
简单地说,P2P借贷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该遵守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P2P平台属于民间借贷中介性质,可以按照民间借贷中介有关办法进行规范。也就是说,P2P网贷行业基本上可以依据民商法进行规范。
民商事领域的事情,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因此,要给P2P借贷行为以自由发展空间,甚至要在风险自负的前提下适度容忍P2P借贷参与者尝试创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因此,不要凡事都指望政府出手。
虽然P2P行业处于三无状态,“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但并不意味着P2P平台没有办法进行管理和规范。所以我们在大力提倡企业、行业自律,主张维护消费者权利和加强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呼吁工商、工信、公安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加强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现在的合同法、公司法和担保法等规定,P2P行业基本上可以有法律规范。一些网贷平台出现违法犯罪的苗头,并不是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是他们铤而走险,特别是打着P2P的名义进行的集资诈骗是经过精心策划的犯罪行为。
对于涉及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行为,依据有关金融法规和刑法可以进行惩处。政府不是没有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规范,而是没有及时进行监测预警、风险提示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是网贷发展的核心要求
P2P平台应该充分披露风险和提示风险,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教育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培养。凡是声称百分之百安全、提供本息保障等的平台,投资者都要警惕其夸大其辞或虚假宣传。投资者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当前条件下,政府可以支持和引导成立互联网金融的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起社会监督平台,通过行业自律加强P2P规范和监督。在发生风险事故的地方,目前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理P2P网贷有关的纠纷和事件中,在严惩不法经营网贷平台的同时,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和教育,建立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测评估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联动机制。
互联网金融立法将是一个渐进的内生过程
在风险事故多发的时候,往往有很多人呼吁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立法,但是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还没有列入立法计划之中,短期内难以启动立法程序。
2013年央行组成课题组对互联网金融的调研,并不是专门的立法调研,而是作为一项监管对策的调研。应该说,央行的调研是一个重要的信号和标志,表明了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重视态度和监测方式,为向国务院汇报和提出采取监管对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究竟会长成什么模样,需要有一个观察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模式和业态,都还没有定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规则还在慢慢地生成的过程中,在其中的规则和规律都还不清楚的情况下,谁都无法制定出一套大而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搜贷360特别指出,互联网金融领域通过一个一个的细分行业逐渐提炼出标准和规范,形成行业惯例和习惯,将来逐渐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各级法院进行互联网金融纠纷裁判的依据。在这基础之上将才可能讨论可以进行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立法。
法治是互联网金融的最佳规范路径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十六字要求,一方面包括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求有法必依。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条件下,我们要更强调“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不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机关单位,都要服从现行的法律。
对于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的规范,现在当务之急是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高度尊重现有法律法规有关的制度资源,将其用活、用足、用好。另外,在还没有新的立法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并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只有真正的法治,才是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最佳环境和规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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